一、漯河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离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漯河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户口迁出漯河行政区域的;
6、到高校上学的;
7、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 农业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2、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 出境定居的;
(六)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九)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