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 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般认为,在相邻采光关系中,采光权是权利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接受光照而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相邻方(义务人)承担的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妨害权利人采光的行为,而非给予必要便利。 在现实生活中,不论工业还是农业,对土地的开发利用都离不开正常的光照。一块土地如不能获得足够的光照,其使用功能将大打折扣,市场价值也必定大幅降低,从而影响了权利人的使用和收益,故应将土地及土地上除建筑物以外的其他不动产包括在内。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对此也给予了保护。如某法院曾判决相邻一方将树苗移栽,确保不影响庄稼采光。在另一件采光权纠纷案件中,一方栽种的枣树被法院确认对相邻方住宅的采光造成影响,判决要求进行修剪。因此,采光关系中的相邻不动产范围不仅包括建筑物,还应包括土地及树木等其他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