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行为,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室内装饰监理活动的企业及有关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构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设计与施工,及室内用品、成套设施与陈设艺术品配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是指装饰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方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等目标实施咨询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遵循守法、公正、诚信的准则。
第四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与管理组织。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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