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另:小高层为开发商提出的概念,实际规范并没有对小高层进行定义。8-11层定位小高层,主要是考虑是楼梯跟电梯的原因。因为8-11层住宅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并且可以不设消防电梯。同时又必须要设普通客梯。这样就跟8层以下的没有电梯的住宅区分了,同时又跟12层及以上的住宅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要求分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