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流转土地的权力,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可能是下一步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 物权法对流转权有清楚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土地被转让后的用途仅限于农业用地。不能用于工业、房地产开发。在城市化中,农民通常无权决定土地能否被征用,最终作为土地出卖方的是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村管理当局。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与土地价值的增值幅度极不相称。因而,在没有进行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匆忙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能加快地方政府征用农村土地的步伐。 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将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土地重新收归国有,然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至于收归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依法」,很难清楚界定。可见,如果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承包人(农民)拥有地租收益;而一旦土地被转让用于其他用途,因不同用途的土地产生的地价级差收益,农民无权享有。 相比之下,城市土地的使用权相对清晰,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享有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地租收益,当然也享有转让使用权后产生的收益。这和谁拥有土地所有权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