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寡老人或其他特殊一人户,以户口簿为依据,用地标准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二)二人户用地标准为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上限为120平方米。
(三)三人或三人以上户的用地标准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上限为160平方米。
(四)五人或五人以上大户并且报建时五人都年满18周岁的,用地面积按一标准户计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四人一户计16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建筑面积增加40平方米。
第四条 农村征地农民私人住宅用地,共分为三类地区 (见附表—)。
第五条 农村征地农民在本规定第三条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内建住宅的,一律实行—次性优惠报建计价。
优惠计价标准如下:
(一)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十二元;
(二)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九元;
(三)三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六元。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