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支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