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执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但是,业主大会通过谁来行使上述权利 如何行使上述权利 如果其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 在《条例》和《规程》中只是一个空条款,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上述业主大会职责中第4条关于"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的规定,小区维修基金的明细账目,业主是否有权利知晓 法律虽然规定了业主在这一方面依法所享有的知情权,但是由于在执行过程中操作性较差,这种类似的通过诉讼形式来实现知情权的"看账风波"在全国各小区内并不罕见.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其已使用的所有维修基金账目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账目,以及小区其他车库,房屋等数量,出租等情况,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也并不少见.透过上述问题可以看到,协调业主与业委会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还是空的.目前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本就不多,且多是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甚至是地方房地局发布的文件,只能作参考,无法作为判案的依据.就其内容而言,也主要侧重于调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对于业主和业委会这种内部关系涉及得很少.针对上述类似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知情权案件中所依据的法律一般也只能是《民法通则》第5条(即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性规定,而且也是在缺乏针对性规定的情况下无奈适用的.正是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使业主维权显得困难重重.
再比如,根据《条例》和《规程》制订的《业主委员会章程》中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为维修基金的利息和公益活动的盈余.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受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全体业主公布."从中可以看出,业委会章程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业委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业主利益,业委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受业主代表大会监督,并向全体业主公布等,但是缺乏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对业委会实施监督和制约的具体措施.
我们知道,业主委员会是由广大业主选举产生的群众自治管理组织,理应严格按照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好维修基金,更好地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但是,如果业主对账目有异议,除了要求业委会提供相关发票原件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之外,还能采取什么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呢
从上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中不难看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也就是说,业主以及业主大会依法享有以下四个监督权:
一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三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作用.
其中,前两个监督指明了两个被监督主体,一个是业主委员会,一个是物业管理企业.但是,在实践中,业主以及业主大会如何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问题,确实需要立法上的进一步明确和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