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