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统一发证确有其事,最新规定是: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7月14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
(1)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全国2009年底完成。且宅基证必须发到农民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2)对新、旧两类宅基地的发证:“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3)重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而“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此条使小产权房无法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