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架空层归属权到底是谁的

2024-06-13 13:52:02 (16分钟前 更新) 230 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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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小区楼房架空层产权应属于业主所有(一)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1、《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从上述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财产法律权利的房地产权,其形式和内容都较为特别:房依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法定登记,确权保护。只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而且是一种从权利。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合二为一的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并非由合同约定而确权,其须经法定登记才得于确权和保护。只有国家确认和保护的房地产权才能取得《房地产证》等房地产权证。架空层作为建筑物中公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一个开敞性空间层,依附于小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而存在,是地面到一楼的一段空间,只是一种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产权,作为从物,其权利依附于主物,架空层所在的建筑物产权归谁,架空层权属也就归谁。架空层所依附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都已被全体业主买走,所以其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架空层作为房地产的共用部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买方依法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  (二)从《物权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1、《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  (1)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此条说明建设用地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架空层多为首层空间属于建设用地地表使用权,二楼以上的房屋均属于建设用地地上使用权,且后者的存在以前者的存在为基础和依附。当然建设用地地表使用权和建设用地地上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用益物权,但是在架空层与其以上楼房作为建筑物的共同体的情况下,后者不可以离开前者。建筑物未出售给业主之前,二者均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在架空层以上的楼房均出售给业主之后,根据上述建筑容积率的论述可知,土地使用权已全部转移为业主拥有。如果架空层却没有随着楼房的转让而转移产权的情况下,架空层是作为依附在土地之表面的建筑物,则是对楼房业主权利的侵占。因为业主在通过购买楼房行为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且应以该块土
宅小区楼房架空层产权应属于业主所有(一)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1、《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从上述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财产法律权利的房地产权,其形式和内容都较为特别:房依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法定登记,确权保护。只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而且是一种从权利。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合二为一的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并非由合同约定而确权,其须经法定登记才得于确权和保护。只有国家确认和保护的房地产权才能取得《房地产证》等房地产权证。架空层作为建筑物中公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一个开敞性空间层,依附于小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而存在,是地面到一楼的一段空间,只是一种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产权,作为从物,其权利依附于主物,架空层所在的建筑物产权归谁,架空层权属也就归谁。架空层所依附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都已被全体业主买走,所以其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架空层作为房地产的共用部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买方依法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  (二)从《物权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1、《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  (1)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此条说明建设用地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架空层多为首层空间属于建设用地地表使用权,二楼以上的房屋均属于建设用地地上使用权,且后者的存在以前者的存在为基础和依附。当然建设用地地表使用权和建设用地地上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用益物权,但是在架空层与其以上楼房作为建筑物的共同体的情况下,后者不可以离开前者。建筑物未出售给业主之前,二者均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在架空层以上的楼房均出售给业主之后,根据上述建筑容积率的论述可知,土地使用权已全部转移为业主拥有。如果架空层却没有随着楼房的转让而转移产权的情况下,架空层是作为依附在土地之表面的建筑物,则是对楼房业主权利的侵占。因为业主在通过购买楼房行为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且应以该块土
hj黄小兔 2024-06-13
归业主
架空层依附于小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而存在,是地
面到一楼的一段空间,只是一种附属物,没有独立产权。而架空层所依附的建筑物和土地使
用权都已被全体业主买走,所以其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架空层的建设成本已含
在房价里,业主们买下房子的同时也就买下了架空层。
归业主
架空层依附于小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而存在,是地
面到一楼的一段空间,只是一种附属物,没有独立产权。而架空层所依附的建筑物和土地使
用权都已被全体业主买走,所以其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架空层的建设成本已含
在房价里,业主们买下房子的同时也就买下了架空层。
社会大学i 2024-06-07
如果计入每户业主的公摊面积,那么就肯定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又不能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的,一般也归业主共有。有些情况是可以办理停车位或者其他用房的产权登记的,那么就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计入每户业主的公摊面积,那么就肯定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又不能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的,一般也归业主共有。有些情况是可以办理停车位或者其他用房的产权登记的,那么就归开发商所有。
Oicdlljjgff 2024-05-29
1、既然结婚后买的房屋,那么从法律上说,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姓名不能作为一方所有的证据。  2、对于男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除非男方父母明确该出资是赠与男方,没有女方的份额,该首付款部分可以视为该首付款是男方个人所有,否则首付款为夫妻共同所有。
1、既然结婚后买的房屋,那么从法律上说,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姓名不能作为一方所有的证据。  2、对于男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除非男方父母明确该出资是赠与男方,没有女方的份额,该首付款部分可以视为该首付款是男方个人所有,否则首付款为夫妻共同所有。
天才少女JESSICA 2024-05-16
现在还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但是基本上都应该归个人所有了,以为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就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现在还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但是基本上都应该归个人所有了,以为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就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小老虎山大王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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