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及时、优质搞好生活、办公用房的维修保证房屋、水电设施完好特制定本办法。 2 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生活、办公用房及水电设施的维修管理。 3 原则 按照厉行节约、 及时快速、 保质保量、 用户满意的原则 搞好公房、住宅公用部份的房屋维修保养。 4 归口管理部门 大型维修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一般中小型维修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由行政事务部组织实施。 5 住宅自用设施维修 5.1 本办法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施设施为水、电、气户表及户内管线。 5.2 住宅室内维修产权所有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直接请行政事务部维修人员实施如需行政事务部组织维修尤其是涉及到楼上楼下的维修首先双方应协商好联名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交足费用行政事务部凭收款收据组织维修维修完后住户验收签名在保修期内负责免费维修。涉及楼上楼下的维修一般费用分摊。 5.3 室内水、电、气设施的维修、更换均由产权人负责不准改变设施部位不准改变管线走向或深埋墙内地面造成隐患。室内的闭路电视、多媒体等共用设施住户不能改变移位影响收视效果。 5.4 维修费用收取自用设施维修费用均由住户自身承担费用收取的 第 2 页 共 3 页 程序为需维修的住户除自己请人外先到捞刀河财务组按规定标准交款后由行政事务部安排维修人员上门维修事后住户验收。 5.5 住户进行房屋装修 必需执行申报制度和市政府规定的装修纳税制度。申报内容包括装修项目、装修时间、装修材料等待房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5.5.1 申报房屋装修必须交纳押金 300 元。 5.5.2 每日装修时间8:00-22:00 点不能影响他人休息。 5.5.3 装修垃圾不准倒放生活垃圾桶内由装修户每三天清理一次。特殊情况时及时清理。如不按时清运到垃圾站行政事务部派人清理每次收费 20 元。 5.5.4 装修住房要严格按审批项目施工凡违反了规定擅自扩大装修项目改变房屋结构门、窗座向穿墙打洞影响安全者除恢复原样外还要处以 100-300 元罚款。 5.6 住宅所有人不得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 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该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楼梯间不准个人侵占、堆放杂物住户须共同维护楼梯间的卫生和通道安全。 5.7 在《**、市公房出售后维修、管理办法》出台前对住宅使用、管理和维修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公用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异地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房地政发199210 号关于颁发《**、市异地毗连房屋管理实话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6 公房、住宅共用设施维修 6.1 住宅的共用设备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主水管道、落水管、供电干线、楼梯间及共用照明、楼顶屋面、煤气管道等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由行政事务部组织实施。 6.2 公房、住宅共用设施维修程序 6.2.1 宿舍区共用设施维修 住户或房管人员向行政事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行政事务部派人落实维修量估算维修费用并报主管经理审批后实施维修。 6.2.2 公房维修 第 3 页 共 3 页 公房使用部门需对公房进行维修时应向行政事务部提出书面报告。行政事务部接到报告后应对此处公房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呈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审批要求具体实施。 6.2.3 公房、住宅共用设施维修及其它零星土建项目费用在 5000 元以下的由行政事务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5000 元以上的维修及土建项目由工程管理部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 6.2.4 行政事务部须每月汇总编制维修费用预算 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字送主管领导审批。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结算付款。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7.2 本办法自 2015年 5 月 1 日开始试行,试行期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