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哪些细则

2024-06-01 19:49:53 (47分钟前 更新) 304 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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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获得“北京市‘AAA’道路运输企业”、“北京市道路运输百强诚信企业单位”、“奥运十佳民营企业”等称号;并于2008年荣膺北京市城市保障道路货运“绿色车队”50强企业;  
  公司有一只高素质管理团队,利用计算机网络、GPS卫星定位系统,实现了公司智能化运营管理。形成了从信息管理、车辆调度、物资调配、即时服务追踪到售后服务的中心管理体系。公司所有员工均受过专业培训,工作态度认真,服务一流!
  公司是一家重信誉的公司。拥有多种车型和专业服务人员,各区均设有分部,拥有各类运输车辆和完善的配套运输设备,可就近派车;负责承接社会大众搬家、企事业单位迁移、长短途货物运输等业务,提供专业拆装家具,移机,专业搬运钢琴,物品包装,提供纸箱,昼夜提供服务。优质细心的服务赢得了众多企业和客户的好评。
  专业配送:为长期需要送货、收货的公司提供固定的大小人货车以及搬运人员的服务,价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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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和笨蛋 2024-06-01
一、建设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根据我市的实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  --90平方米之间,涉及拆迁安置及高层住宅等可在90平方米基础上适度上浮20%。
二、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费用,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119号)的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提取个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三、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执行,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规定并公布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四、销售管理
(一)统一销售
凡城市区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组织销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收取定金或私自预售、销售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安置好本单位住房困难户的情况下,剩余房源由市住房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二)认购条件
凡在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中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6周岁;
6、申请人家庭成员不能拥有10万元以上消费性轿车;
7、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不能超过10万元的。
8、在役军人,除应符合洛阳市就地安置条件外,还需满足2、3款条件;如已婚,配偶户口为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在本人不符合就地安置的情况下,可以配偶名义申请。
(三)户籍的认定
具有本市城市区常住户口:包含?河区、老城区、西工区、涧西区、高新区、洛龙区、经贸开发区、伊滨区的非农业户口;城中村和已划入市区的居民;户口迁至市区满1年以上的居民;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非本市的可办理。
(四)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
1、与申请家庭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未成年子女)认定为该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2、寄住、寄养、寄读、旁系亲属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员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义务兵役的军人;
(3)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人员。
4、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重复计算家庭人员
(五)无房户与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没有享受过房改房政策(含单位集资建房)的家庭或个人。
2、住房困难户:
(1)已购买过房改房(含集资房),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含父母的四人户或五人户(父母没有任何房屋产权且属洛阳市区常住人口),住房面积不超过90?的;
(2)申请人家庭有继承或赠予住房的,面积不计算在申请面积内的;
(3)离异两年以上,婚前双方共有一套80?以下的房改房,离异后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没有住房的;
(4)申请人家庭有商品房(包括二手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的。
(5)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的,已有房屋建筑面积允许有3%的误差
(六)申请家庭收入的核定
1、低收入家庭是指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与申请家庭合并计算;申请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2、有从业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发放明细,有工资卡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流水账)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无从业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并经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出具收入证明的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4、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和财产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购置车辆、房产等)时,申请人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一、建设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根据我市的实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  --90平方米之间,涉及拆迁安置及高层住宅等可在90平方米基础上适度上浮20%。
二、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费用,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119号)的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提取个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三、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执行,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规定并公布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四、销售管理
(一)统一销售
凡城市区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组织销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收取定金或私自预售、销售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安置好本单位住房困难户的情况下,剩余房源由市住房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二)认购条件
凡在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中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6周岁;
6、申请人家庭成员不能拥有10万元以上消费性轿车;
7、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不能超过10万元的。
8、在役军人,除应符合洛阳市就地安置条件外,还需满足2、3款条件;如已婚,配偶户口为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在本人不符合就地安置的情况下,可以配偶名义申请。
(三)户籍的认定
具有本市城市区常住户口:包含?河区、老城区、西工区、涧西区、高新区、洛龙区、经贸开发区、伊滨区的非农业户口;城中村和已划入市区的居民;户口迁至市区满1年以上的居民;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非本市的可办理。
(四)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
1、与申请家庭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未成年子女)认定为该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2、寄住、寄养、寄读、旁系亲属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员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义务兵役的军人;
(3)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人员。
4、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重复计算家庭人员
(五)无房户与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没有享受过房改房政策(含单位集资建房)的家庭或个人。
2、住房困难户:
(1)已购买过房改房(含集资房),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含父母的四人户或五人户(父母没有任何房屋产权且属洛阳市区常住人口),住房面积不超过90?的;
(2)申请人家庭有继承或赠予住房的,面积不计算在申请面积内的;
(3)离异两年以上,婚前双方共有一套80?以下的房改房,离异后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没有住房的;
(4)申请人家庭有商品房(包括二手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的。
(5)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的,已有房屋建筑面积允许有3%的误差
(六)申请家庭收入的核定
1、低收入家庭是指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与申请家庭合并计算;申请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2、有从业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发放明细,有工资卡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流水账)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无从业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并经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出具收入证明的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4、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和财产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购置车辆、房产等)时,申请人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扬州宏宏 2024-05-27
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目前一般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高层可增加10平方米。
应该是不符合的,面积不符合,困难标准要看当地的政策。你应该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目前一般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高层可增加10平方米。
应该是不符合的,面积不符合,困难标准要看当地的政策。你应该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草莓牛奶L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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