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规定: 7.2.16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 7.2.17暗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吊平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7.2.18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9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7.2.20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越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7.2.21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室内燃气设施安装规定: 7.3.3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安装在非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处; (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放处,以及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 (3)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计量装置,宜设在单独房间内; 7.3.4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厘米。 7.4.1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3居民住厨房内宜设置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 7.4.5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米; (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厘米;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米的通道。 7.4.6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 (2)烟道排气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有效排烟的浴室内,浴室体积应大于7.5立方米; (3)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公司在浴室内; (4)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或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毫米的间隙; (5)房间净高应大于2.4米; (6)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放火隔热措施;(7)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米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