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合同范本谁有

2024-07-03 02:01:55 (39分钟前 更新) 79 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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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甲方:  深圳市罗湖区XXX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
  代表人:XX
  乙方:  深圳XX发展公司
  法人代表:XXX
  经XXX住宅区业主大会  年  月  日投票表决同意:直接聘请深圳康发发展公司为XXX住宅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管理服务正常运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合同的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住宅区位置:  深圳市罗湖区_______.
  2、占地面积:  _____平方米。
  3、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_____平方米(分别为别墅_____平方米、复式别墅_____平方米、高层_____平方米、多层_____平方米);商业面积:_____平方米;服务楼面积:_____平方米(含首层停车库);其它面积(配电房、地下室等)_____平方米。
  4、  住宅户数:_____户(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业主入伙户数_____户,_____户未入伙)。
  5、物业类型:  混合住宅小区。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1、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篮球场、儿童游乐园、康乐设施、中心广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住宅区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本住宅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本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安全监控和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保安工作。
  8、本住宅区的社区文化的开展建设。
  9、本住宅区物业、业主、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10、以及相关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和在本合同签订后新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0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提出的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2、对乙方的管理服务水平进行季度或年度全面考核评定,如聘请专业公司需要支付费用的,则该费用从物业收费中支出。如未达标或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本住宅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3、聘请独立审计机构每年对有关账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列支。如乙方提供虚假或失实的账册、传票等致使甲方利益严重受损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4、支持乙方向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业主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致使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乙方应作好对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确保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率不低于总应收费的98%,如无故达不到该收缴率,则低于的部分以乙方的佣金抵扣。
  5、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超过3个月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执行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罗湖区XXX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以下简称“服务方案”)。
  2、完善并制订与“服务方案”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如超出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事先报告并获得业主大会批准。
  3、有权选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本住宅区的单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整体管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得将任何单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4、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乙方应在本住宅区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5、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6、购买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及公众责任险。
  7、作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对价,  乙方每年年度终了时按年度物业管理总支出的10%计提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一次。
  8、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账目公布前送交甲方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甲方。
  9、鉴于乙方一直是本住宅区的事实物业管理人,乙方有权力追缴历年来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
  10、对本住宅区的公共或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住宅区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为使本住宅区物业的保值、升值,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阻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变本住宅区既定的使用用途及功能。尤其阻止将住宅用作商业、办公、集体宿舍或其他非一般住宅的用途。
  12、建立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3、开展积极向上、健康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4、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包括物业管理费结余、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等。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本住宅区定位为高档次的住宅区,乙方应执行与之相匹配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具体按《深圳市罗湖区XXX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管理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别墅物业每平方米5.20元/月;复式别墅每平方米3.55元/月;高层物业每平方米3.60元/月;多层物业每平方米2.30元/月;商业物业每平方米5.00元/月-6.00元/月;服务楼每平方米2.50元/月(以上物业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2、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月直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向已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账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和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以后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可支配使用。
  第八条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收取: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月;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月(别墅除外)。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管理处对本体基金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进行专(记)帐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本物业的本体基金。
  2、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乙方先立项报价,甲方审核签字后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3个月由甲方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甲方送交乙方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
  4、业主拖欠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5、本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交纳、使用、续筹、管理等,按《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设施及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管理
  1、本住宅区属业主私家车位以外的所有室内、室外停车位实行统筹使用,暂定每车每月车位使用费(含车场管理费)为220元。
  2、本住宅区的业主私家车位,每月每个车位需缴纳车场管理费30元,与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3、本住宅区产权属于乙方的室内停车位(除已出售的部分)共计76个,由乙方有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每月由乙方按每个车位每月200元(不含车场管理费)的固定标准净提取76个车位使用费。
  4.  本住宅区的临时停车的收费按市政府指导价执行。
  5、本住宅区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停放,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禁止外来车辆停泊过夜。
  6、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7、本住宅区公共区域的电梯广告及相关收入、除乙方权属之外的停车场收入、特约服务收入等,归全体业主所有,和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3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住宅区资料等交接清单,送甲方审核。住宅区物业收费财务账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甲方审核,由甲方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愿意续约的,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约与否。如本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同意续约的,将直接与乙方续签合同。
  3、本住宅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达不到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的,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甲方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乙方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标准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服务标准或损害物业共同利益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
  3、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物业管理服务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6、甲乙双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尽量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合同期未满,乙方擅自提前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乙方不按时交接、撤离的,均应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罗湖区XXX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含附件)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及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均具约束力。
  甲方:深圳市罗湖区XXX住宅
  乙方:深圳XX发展公司
  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住宅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甲方:  深圳市罗湖区XXX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
  代表人:XX
  乙方:  深圳XX发展公司
  法人代表:XXX
  经XXX住宅区业主大会  年  月  日投票表决同意:直接聘请深圳康发发展公司为XXX住宅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管理服务正常运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合同的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住宅区位置:  深圳市罗湖区_______.
  2、占地面积:  _____平方米。
  3、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_____平方米(分别为别墅_____平方米、复式别墅_____平方米、高层_____平方米、多层_____平方米);商业面积:_____平方米;服务楼面积:_____平方米(含首层停车库);其它面积(配电房、地下室等)_____平方米。
  4、  住宅户数:_____户(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业主入伙户数_____户,_____户未入伙)。
  5、物业类型:  混合住宅小区。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1、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篮球场、儿童游乐园、康乐设施、中心广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住宅区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本住宅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本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安全监控和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保安工作。
  8、本住宅区的社区文化的开展建设。
  9、本住宅区物业、业主、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10、以及相关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和在本合同签订后新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0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提出的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2、对乙方的管理服务水平进行季度或年度全面考核评定,如聘请专业公司需要支付费用的,则该费用从物业收费中支出。如未达标或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本住宅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3、聘请独立审计机构每年对有关账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列支。如乙方提供虚假或失实的账册、传票等致使甲方利益严重受损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4、支持乙方向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业主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致使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乙方应作好对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确保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率不低于总应收费的98%,如无故达不到该收缴率,则低于的部分以乙方的佣金抵扣。
  5、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超过3个月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执行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罗湖区XXX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以下简称“服务方案”)。
  2、完善并制订与“服务方案”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如超出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事先报告并获得业主大会批准。
  3、有权选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本住宅区的单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整体管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得将任何单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4、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乙方应在本住宅区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5、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6、购买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及公众责任险。
  7、作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对价,  乙方每年年度终了时按年度物业管理总支出的10%计提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一次。
  8、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账目公布前送交甲方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甲方。
  9、鉴于乙方一直是本住宅区的事实物业管理人,乙方有权力追缴历年来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
  10、对本住宅区的公共或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住宅区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为使本住宅区物业的保值、升值,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阻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变本住宅区既定的使用用途及功能。尤其阻止将住宅用作商业、办公、集体宿舍或其他非一般住宅的用途。
  12、建立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3、开展积极向上、健康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4、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包括物业管理费结余、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等。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本住宅区定位为高档次的住宅区,乙方应执行与之相匹配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具体按《深圳市罗湖区XXX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管理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别墅物业每平方米5.20元/月;复式别墅每平方米3.55元/月;高层物业每平方米3.60元/月;多层物业每平方米2.30元/月;商业物业每平方米5.00元/月-6.00元/月;服务楼每平方米2.50元/月(以上物业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2、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月直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向已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账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和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以后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可支配使用。
  第八条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收取: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月;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月(别墅除外)。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管理处对本体基金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进行专(记)帐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本物业的本体基金。
  2、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乙方先立项报价,甲方审核签字后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3个月由甲方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甲方送交乙方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
  4、业主拖欠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5、本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交纳、使用、续筹、管理等,按《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设施及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管理
  1、本住宅区属业主私家车位以外的所有室内、室外停车位实行统筹使用,暂定每车每月车位使用费(含车场管理费)为220元。
  2、本住宅区的业主私家车位,每月每个车位需缴纳车场管理费30元,与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3、本住宅区产权属于乙方的室内停车位(除已出售的部分)共计76个,由乙方有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每月由乙方按每个车位每月200元(不含车场管理费)的固定标准净提取76个车位使用费。
  4.  本住宅区的临时停车的收费按市政府指导价执行。
  5、本住宅区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停放,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禁止外来车辆停泊过夜。
  6、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7、本住宅区公共区域的电梯广告及相关收入、除乙方权属之外的停车场收入、特约服务收入等,归全体业主所有,和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3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住宅区资料等交接清单,送甲方审核。住宅区物业收费财务账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甲方审核,由甲方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愿意续约的,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约与否。如本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同意续约的,将直接与乙方续签合同。
  3、本住宅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达不到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的,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甲方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乙方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标准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服务标准或损害物业共同利益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
  3、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物业管理服务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6、甲乙双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尽量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合同期未满,乙方擅自提前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乙方不按时交接、撤离的,均应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罗湖区XXX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含附件)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及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均具约束力。
  甲方:深圳市罗湖区XXX住宅
  乙方:深圳XX发展公司
  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桃色蔷薇 2024-07-03
你好,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1.
  12.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l.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 费用中支付;
  ④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③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①
  ②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①
  ②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
  6.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
  9.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0 年 月 日希望对你有用
你好,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1.
  12.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l.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 费用中支付;
  ④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③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①
  ②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①
  ②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
  6.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
  9.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0 年 月 日希望对你有用
shengxj214 2024-0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市  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3、停车费;
  4、装璜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6、按《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用房,其租金用于物业管理。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协助做好协调和思想工作,帮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绿化带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年第一季度底,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上年度相关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按《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  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具体详见附件。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全额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费用的千分之  一  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按多层住宅每年每平方米  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  收取,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日常小修、养护费用,从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乙方制定计划,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南门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  三十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签名):  代  表  人(签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市  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3、停车费;
  4、装璜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6、按《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用房,其租金用于物业管理。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协助做好协调和思想工作,帮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绿化带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年第一季度底,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上年度相关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按《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  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具体详见附件。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全额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费用的千分之  一  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按多层住宅每年每平方米  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  收取,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日常小修、养护费用,从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乙方制定计划,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南门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  三十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签名):  代  表  人(签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雯香识女人coco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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