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主要原因:垄断。垄断的概念大家都很清楚。我认为垄断包括两个方面:
1、房地产开发商内部垄断。这是什么概念呢?尽管深圳有成百上千家开发商,他们实际上并非在同一市场上竞争,构成竞争的只是相邻的少数几家开发商。同时,相邻竞争的开发商,其定价采取了价格合谋或价格勾结,而价格合谋的实质是垄断。在垄断条件下,没有供给曲线,只有需求曲线,开发商的最优开发量取决于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之处。所以投机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越高,开发商的边际收益越高,房价越高。垄断是属于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政府管制。在垄断下,开发商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机制,(深圳的房价与内地普通县城的房价差几十倍甚至几十倍,我想单从建造成本来说,不会太悬殊吧,只不过在房子在建好后可以天价的前提下谁还会去考虑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呢?),开发商能索取一个高价就不会索取一个低价。
2、政府垄断。而政府垄断表现在:其一,限制中小企业进入住宅市场。其二,人为地划分三个不同供应体系,实际上,提供任何产品是开发商根据市场自己决定的,而不是由政府决定的。其三, 城市规划不是标准,而是政府控制的手段!任何人无法从现有的城市规划判断自己是否可以开发某个项目,而是每次向政府官员申请。结果是表面上房屋开发建设是市场行为,实际上还是换汤不换药的计划经济,伪市场经济。恶果是限制就竞争,房价自然要高。而在目前社会状况下,政府管理体制限制、控制竞争是太强了,限制、不让别人开发的办法太多了:你不认识官员,你去市场拍卖那畸高的土地,否则没土地给你开发,这是政府廉洁的结果;否则,你认为某块地非常有开发价值,愿意高价购买,政府不拿出土地来,你就别想开发建设。第二、结构性供求矛盾,开发商都倾向中高挡住宅开发,经济实用房严重供应不足,这就造成建好的房空置待卖,而大多数普通百姓却无房而居。政府的规划出现问题,没有提供实物地租、房屋质量安全这类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而是将希望寄托在惟利是图的开发商身上。 第三、大量建设“高密度住宅”的误区。房地产管理上出现“多建房,多住人,多建高密度住宅、控制低密度住宅”的错误观念,认为高密度住宅就是经济实用房,表面上看,楼层越高,土地利用率就越高,可以拉低单位住宅分摊的地价。但若深入追问,地价又是怎么来的?土地本身并不能天然地升值。在农村,家家户户都是独门独户的“别墅”,居住密度极小,但是房价和相关的地价并不上升。真正促使土地升值的是人口集聚、或者说城市化的过程。城市人口密度越大,地价也就越上涨。所以,高密度住宅一方面有降低房价的效果,另一方面它又会加大城市人口密度从而有推高房价的效果。第四、腐败。一个尖锐而又时髦的话题。
1、建房土地方面的腐败。首先是土地买卖的暗厢操作,购买者行贿官员;其次是卖土地的钱不用在老百姓身上。按照公有制的要求,卖土地的钱应该分给老百姓用于买房。可我们没有这样得到这样的福利,至少对大多数的老百姓没有得到;三是卖土地是名义的,即先不收钱,在房屋赢利后再收,不赢利就收不到钱。
2、银行贷款方面的腐败。首先是贷款者行贿银行的有关人员,获得大量贷款;其次是抵押的土地等资产估价过高或对房屋开发商人的自有资金的数量要求过少。
3、购买房屋方面的腐败。首先是公款买房,抬高了房屋价格,再低价卖给或者租给个人;其次是一个人占有多个房屋,按道理这些人出售房屋应该缴纳增殖税和流转说等应该缴纳的税,可没有或很少这样做,这必然使一部分人进行房屋投机。第五、“炒卖”行为。但我以为,这只是一个方面,不是主流,对任何商品来说,纯粹的投资行为比例占了20%左右,没有最终需求的投机行为都不大可能长期持续,更难以人为将商品价格推高到离谱的程度。 目前,国家出台调控政策,不仅过分偏向打击炒卖,而且在打击炒卖时,又错误地、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加税”政策,主要是提高交易税,最近又多次风传对第二套房产、高档住宅等加征物业税。姑且不论物业税等税种在法理上的疑问,单就房价而言,加税的长期效果肯定是要促使房价上涨的。我认为:如果政府真心想降低房价,就应当把政策从“加税”转到“减税”的方向上来,特别是要以切实手段,减少本质上为一种税收的土地出让金。第六、别墅、豪宅问题。别墅占地的确较多,从节省国土资源的角度出发,是应该适当控制别墅的发展;但如果说禁止别墅会使普通住宅降价,就有点匪夷所思。打个比方,如果禁止卖鱼翅,难道可以让粉条降价吗?这其中的道理,一是因为别墅用地和中低档住宅用地二者是区分相当明确的两个市场,限制别墅用地不会明显增加中低档住宅用地的供应;二是因为普通住宅目前并不存在供地不足的问题,建设部自己发布的数据也多次表明仅开发商手里囤积的土地就够开发若干年。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别墅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相反,如果真的禁止别墅,限制其它高档住宅,则本来想购买这些高档住宅的一批消费者就会被逼到中档住宅市场上来。在市场中低价位土地供应增量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结果势必反而会促使中档住宅价格的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