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居住用地中不许布置不少于三个用于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其用地总面积:组团按不少于人均0.4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0.8平方米核算。
二、 为居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 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
三、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四、计算含底层车库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由于房屋结构高度等因素影响,车库层高可增高至小于2.45米,车库建筑面积也不计入容积率。
五、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正南北向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为1.39。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与周边有日照影响的相邻地块现状住宅建筑之间也应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