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行为,保护担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是指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个人住房置业政策,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保证,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人要求提供保证担保时,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担保原则】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