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本标准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高时,按照本标准执行,但有比本标准更高的要求时,按照相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 本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一旦有更新时,塑钢门窗工程设计及制作安装单位有义务了解规范标准的更新和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2塑钢门窗的材料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除非下面另有规定,工程所有的PVC型材、五金配件、玻璃、密封材料、硅酮结构密封胶为下述采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一等品及以上的品质。所有型材、配件、密封材料均需要建设单位审批封样后方可使用。 2.1.2.隐框、半隐框窗或1m以上边长的无框玻璃与玻璃直接粘结承受风荷载作用的,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与接触材料相容。 2.2.PVC门窗型材 2.2.1.PVC门窗用型材的物理机械性能及尺寸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8814-2004 《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规定。外门窗用A类产品,B类产品仅可用以内门窗。 2.2.2.PVC门窗型材可见面的最小实测壁厚在推拉门窗时应不小于2.2mm,在平开门窗时应不小于2.5mm。 2.2.3.PVC型材断面构造要求:型材厚度为60mm(即60系列);为多腔构造,有独立的排水腔。 2.2.4.PVC型材应与增强型钢和五金配件相适应。 2.3玻璃 2.3.1.PVC门窗玻璃应采用国家标准《浮法玻璃》(GB11614)规定的建筑级浮法玻璃或以其为原片的各种加工玻璃。 2.3.2.玻璃品种、颜色和性能,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