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支取、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 第四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 (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并答复申请人;需要核实的,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六)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并开具现金或转帐支票; (五)职工持现金或转帐支票; (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当日办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