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m者应计算1/2面积、檐廊.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20m者应计算1/2面积;净高在1;层高不足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3.0.9 立体书库;净高在1.20m者应计算1/2面积、车库、坡地吊脚架空层;高度不足2,层高在2、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层高不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净高不足1;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层高在2,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3.0.7 建筑物的门厅。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层高在2;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至2,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深基础架空层。层高在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3.0.5 地下室;层高不足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20m时不应计算面积.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半地下室(车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20m至2;层高不足2,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20m者应计算1/2面积。门厅。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20m者应计算1/2面积、仓库等);层高不足2;层高不足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立体车库;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走廊,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20m者应计算1/2面积、挑廊。设计加以利用.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门斗;层高不足2。层高在2、商店.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层高在2。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20m者应计算1/2面积.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在2。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建筑坡屋顶内;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立体仓库、车站,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