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造、购买、大修或翻建自住住房的,前提是职工需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2、办理了房屋贷款,可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
4、离休、退休或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5、租房自住,且房租超出了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6、非中山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
7、出境定居;
8、户口迁出了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
9、下岗、失业达到了12个月以上;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