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抵押给银行的房地产再次抵押给该银行, 该房地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直接办理余额抵押登记。
2、涉及多套房地产抵押的,可交齐一套相关资料, 按一个业务件处理。
3、银行营业执照、 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备过案的, 办理具体业务时可直接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 如身份证、台胞证、护照等)一般不需要领事馆见证, 外国人士的姓名或护照号码发生变更的, 应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5、抵押人涉外, 抵押权人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或中资银行离岸部, 抵押目的是为抵押人自用或为境外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抵押登记资料不包括外汇审批或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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